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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银配资线上 海顺新材: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

发布日期:2025-03-19 21:10    点击次数:133

白银配资线上 海顺新材: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

证券代码:300501   证券简称:海顺新材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5-017 债券代码:123183   债券简称:海顺转债        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 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   特别提示: 日(星期日)顺延至2025年3月24日(星期一)】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, 每10张“海顺转债”(面值1,000元)利息为5.00元(含税)。 年为1.0%,第四年为1.5%,第五年为2.0%,第六年为3.0%。 年3月22日,票面利率为0.5%。 利息;2025年3月21日(含)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。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   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 将于 2025 年 3 月 24 日支付自 2024 年 3 月 23 日至 2025 年 3 月 22 日 期间的利息。根据《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》(以下简称“募集说 明书”)有关条款的规定,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   一、海顺转债基本情况 月22日。 年3月22日。 第四年为1.5%,第五年为2.0%,第六年为3.0%。  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。   (1)年利息的计算   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。   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:I=B×i   I:指年利息额;   B: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(以下简称“当年” 或“每年”)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;   i: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。   (2)付息方式   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,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债发行首日。   付息日: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。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,顺 延期间不另付息。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。   付息债权登记日: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 易日,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。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(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)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债,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。   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。 深圳分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”) 提供担保。 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,本次 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“AA-”级,评级展望为“稳 定”。   二、本次付息方案   根据《募集说明书》相关条款,本期为“海顺转债”第二年付息, 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,票面利率为0.5%,即每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面值1,000.00元)派发利息人民币5.00元(含税)。   对于持有“海顺转债”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,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%的税率代扣代缴,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.00元;对于持有“海顺 转债”的合格境外投资者(QFII和RQFII),根据《关于延续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)规定,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,公司每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,每10张派发利息5.00元,其他债券持有者自 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。   三、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、除息日及付息日   四、本次付息对象   本次付息对象为:截止 2025 年 3 月 21 日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)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,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“海顺转债”持有人。   五、本次付息方法   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,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。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,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“海顺转债”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(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)。   六、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,本期债券个人(包括证券投资基金)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,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%。根据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》(国 税函2003第612号)规定,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。 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)等规定,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因此,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。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。   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。   七、联系方式   投资者如需了解“海顺转债”的其他相关内容,请查阅公司于2 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: 特此公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 事 会